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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能“任意”使用
来源: | 作者:finance-1196536 | 发布时间: 2375天前 | 100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为了维护交易的有序性,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,下面为限制的情形:
  1、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还未赠与之前。
  例如,赠与金钱,金钱已经交给了受赠与人,就不可撤销。如果赠与金钱是分期,那么已经赠与了的钱就不能拿回,但是还未赠与的部分可以撤销。
  对于动产,如手机,交付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。对于不动产,如房子,就以办理权利变更手续之前(房产变更登记)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。

  2、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、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。
  由于救灾、扶贫等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,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,无论当事人以哪一种形式订立合同,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。
 “社会公益”的范围包括:
  (1)救助灾害、救济贫困、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。
  (2)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事业。
  (3)环境保护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。
  (4)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事业。

  3、赠与人撤销赠与,**于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。
  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,那么就不能任意撤销
  需要提醒的是,赠与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,行使任意撤销权还要通知受赠人,如果未通知受赠人,不发生撤销的效果。